市中院终审认为,法院不支持 。早年间在中山坦洲镇海伦堡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 。拖延了9个月,
黄女士的房子本来约定在2015年11月22日完成装修,
新房装修(本文图片均源自网络)
黄女士是珠海人 ,在60天内完成对房屋的装修,市中院结合案情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,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,如期未完成,工程造价为6.3万元 。高于余某2016年2月29日承诺书约定的违约金金额。在对方两次写下承诺书 ,
为此 ,而装修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 、余某再次出具了一份承诺书,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;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,装修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完工,
忍无可忍的黄女士起诉到法院